投標人及擬派項目總負責人應具備的其他要求: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2)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3)企業沒有因騙取中標或者嚴懲違約以及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被有關部門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的;
(4)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的資格(資質)條件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標協議;
(5)企業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總負責人的資質等級滿足招標公告要求;
(6)資格審查申請書中的重要內容沒有失實或者弄虛作假;
(7)投標人為授權委托人及擬派項目總負責人繳納近3個月養老保險(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2021年10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養老保險的證明材料;采用網上自助查詢方式的,如當地社保管理部門明確的最大查詢期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月份不一致時,須提供社保管理部門的文件);
(8)如投標人具有滿足本次招標所需的監理資質的外地企業在資格審查前需到揚州市建設局工程處辦理《進揚企業核驗登記表》,且投標時擬投入監理組成員必須與核驗表一致;
(9)監理組負責人無在手工程;
(10)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登記時間前,自行在“揚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7.0版本響應方登錄”完成網上投標登記的;
(11)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時,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資格審查結果為不合格;
(12)評標中的懲戒措施,在評標階段,投標人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委員會不得薦該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13)中標人確定的懲戒,在中標候選人公示至發出中標結果通知書的期間,公示的中標候選人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人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并重新確定中標人。招標人確定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人為中標人的,中標結果無效;
(14)不屬于《揚州市2020年度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成果》中黃牌、紅牌企業與個人并處于限制招投標活動期限內;
(15)投標人沒有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失信行為被招投標監管機構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內;
(16)要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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